函,為修正「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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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居家服務督導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等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三、專科以上學校,非屬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且具一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或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高中(職)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等相關科、組畢業,且具三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或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五、曾專職或專任照顧服務員滿五年以上。 六、領有居家服務督導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 第六條 居家服務督導員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護等相關科、系(組)畢業或服務滿五年以上之專職照顧服務員,並領有居家服務督導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之資格。
一、居家服務督導員訓練經調整界定為「在職訓練」性質(on-the-job training,OJT),並已於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令頒居家服務督導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基此,刪除本條後段「並領有居家服務督導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之資格」等文字。 二、參照第四條有關社會工作人員資格之規定,增列第一款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 三、現行條文有關居家服務督導員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護等相關科、系(組)畢業部分: (一)經查國內設有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者,僅限於專科以上學校,為符現況,爰增列第二款至第三款為專科以上學校。 (二)現行條文所定醫護相關科系1節,除醫學、護理之外,尚包含醫事檢驗、醫事放射等,與失能者之長期照顧服務關連性較低之科、系(組),為有效提升居家服務督導員之專業角色與功能,爰參考縣(市)長期照顧管理專員進用資格之規定,將專科以上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等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納入。 四、為應長期照顧服務專業人力需求,國內各大學校院已陸續開設老人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為使該等專業人力學以致用,爰再將專科以上老人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納入。至有關老人照顧相關科系之界定原則,則依教育部所列「大學校院學科標準分類」、「專科學校學科分類標準」屬醫藥衛生及社福領域-社會服務學門-老年服務學類項下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予以認列。 五、參照第四條,有關社會工作人員資格之規定,納入專科以上學校,非屬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者,惟為維護居家服務督導品質,爰要求應同時具備一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或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六、有關高中(職)學校醫護相關科、組畢業一節,考量高中(職)學校尚無醫療相關科或組別,爰修正為「護理」。此外,高中(職)學校已開設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為因應該等專業人力學以致用,爰增列之;但基於資格條件之衡平性,爰明定渠等應同時具三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或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爰增列第四款。 七、至「服務滿五年以上之專職照顧服務員」一節,移列第五款規範。為符法制,有關專職一詞修正為「曾任專職或專任」。 八、考量居家服務督導員培訓不易,為應用人單位之需,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居家服務督導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者,不論是否在職者,亦同意渠等仍具備居家服務督導員之資格,爰增列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