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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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經許可得來臺就學之大陸地區人民,領有在臺灣地區得停留證明文件且在臺就學滿六個月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 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
一、增訂本條文第二項。
二、鑑於我國推動全民健康保險,不分貧富、階級與族群,均享公平醫療照顧,而深獲國際肯定。台灣許多醫療機構與診所,僅得憑健保卡方可掛號與看病,且只要在台領有居留證且居留滿六個月之外籍人士,或是有固定雇主之外籍受僱者,即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經許可來臺就學之大陸人民卻被排除在外,遭受歧視性差別待遇,實有違普世價值且不利兩岸關係之改善與提升我國國際之聲望。
三、若因現行法令之限制,使得大陸地區學生如感染法定傳染疾病而無法順利就醫時,恐使我國防疫安全網出現漏洞。
四、目前,以產業科技研究和學術科技研究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已可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障。原許可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部分原因,係為了解決我國部分學校逐漸招生不足之困境;若將其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因經許可得來臺就學之大陸地區人民有其總量控制,且將有利於我國教育產業之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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