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世嘉
林世嘉
蘇震清
蘇震清
田秋堇
田秋堇
蕭美琴
蕭美琴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管碧玲
管碧玲
劉櫂豪
劉櫂豪
楊曜
楊曜
魏明谷
魏明谷
吳宜臻
吳宜臻
薛凌
薛凌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秉叡
吳秉叡
林岱樺
林岱樺
黃文玲
黃文玲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不同選舉種類應分開計算。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第十八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一、新增本條文第三項。 二、政治獻金規範每次捐贈人對於擬參選人捐贈上限,惟近年來為節省社會成本,往往合併多種選舉總類於同一時間辦理,捐贈人對於不同選舉種類擬參選人都願意表示支持,目前法規設計將對於捐贈人的支持度做了限制,故針對不同選舉種類擬參選人捐款,捐贈人捐款上限應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