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八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不同選舉種類應分開計算。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 第十八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
一、新增本條文第三項。
二、政治獻金規範每次捐贈人對於擬參選人捐贈上限,惟近年來為節省社會成本,往往合併多種選舉總類於同一時間辦理,捐贈人對於不同選舉種類擬參選人都願意表示支持,目前法規設計將對於捐贈人的支持度做了限制,故針對不同選舉種類擬參選人捐款,捐贈人捐款上限應分別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