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添財
許添財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節如
陳節如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正二
林正二
林岱樺
林岱樺
魏明谷
魏明谷
邱議瑩
邱議瑩
陳雪生
陳雪生
劉櫂豪
劉櫂豪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一個半月。 前項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已依其他法令請領喪葬津貼者,不得再請領之。 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一、新增第三項、第四項。 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與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針對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父母、配偶或子女之死亡,得請領政喪葬津貼補助,給予人道關懷,實現社會正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