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違反前項勞動檢查項目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公布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工作單位名稱,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公布,且雇主須至主管機關參加兩性工作平等法規之講習。 | 第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
一、增訂第二項。
二、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已實施多年,然不友善性別平等的職場環境仍時有多聞,徒具形式的勞動檢查檢塑造一個被動的懲處效果。為使勞動檢查能提供實質改善職場性別歧視之情形,應提供配套措施,以達督促雇主改善工作環境之效果。基此,特增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課與主管機關公布勞動檢查違法雇主、負責人、與工作單位之名單,並責令限期改善。對於屆期未改善者,除了再度公布其名單外,同時亦要求雇主參加兩性工作平等法規之講習,透過大眾監督與法規教育雙管齊下的方式,確實達到兩性工作平等環境之改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