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劉櫂豪
劉櫂豪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陳歐珀
陳歐珀
陳其邁
陳其邁
潘孟安
潘孟安
蘇震清
蘇震清
林岱樺
林岱樺
陳碧涵
陳碧涵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正二
林正二
許忠信
許忠信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雪生
陳雪生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應元
李應元
林佳龍
林佳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違反前項勞動檢查項目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公布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工作單位名稱,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公布,且雇主須至主管機關參加兩性工作平等法規之講習。 第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一、增訂第二項。 二、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已實施多年,然不友善性別平等的職場環境仍時有多聞,徒具形式的勞動檢查檢塑造一個被動的懲處效果。為使勞動檢查能提供實質改善職場性別歧視之情形,應提供配套措施,以達督促雇主改善工作環境之效果。基此,特增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課與主管機關公布勞動檢查違法雇主、負責人、與工作單位之名單,並責令限期改善。對於屆期未改善者,除了再度公布其名單外,同時亦要求雇主參加兩性工作平等法規之講習,透過大眾監督與法規教育雙管齊下的方式,確實達到兩性工作平等環境之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