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偉哲
黃偉哲
何欣純
何欣純
魏明谷
魏明谷
管碧玲
管碧玲
尤美女
尤美女
黃文玲
黃文玲
許忠信
許忠信
李應元
李應元
邱志偉
邱志偉
林正二
林正二
許智傑
許智傑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應由各大學自定之。教育部不得以組成或委託任何團體或機構辦理大學評鑑方式干預大學自治。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配合本條第二項之刪除,於後段增列禁止教育部辦理大學評鑑之文字,避免大學自治精神再受大學評鑑制度侵蝕而淪為空洞化。 二、刪除第二項教育部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外評鑑之法源依據,使我國高等教育運作重回憲法大學自治、學術自由常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