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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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應由各大學自定之。教育部不得以組成或委託任何團體或機構辦理大學評鑑方式干預大學自治。 |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配合本條第二項之刪除,於後段增列禁止教育部辦理大學評鑑之文字,避免大學自治精神再受大學評鑑制度侵蝕而淪為空洞化。
二、刪除第二項教育部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外評鑑之法源依據,使我國高等教育運作重回憲法大學自治、學術自由常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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