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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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替代役男請假規則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分娩,核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或輪休日順延之。 第四條 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分娩,核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或輪休日順延之。
一、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業經國防部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將役男因配偶分娩,核給陪產假由二日修正為三日,茲為求服兵役義務之衡平性,爰配合修正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分娩時,核給陪產假三日。 二、另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將「於配偶分娩前後三日內請畢」修正為「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俾明確役男得請假之期間範圍,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