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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辦理檔案電子儲存,應參照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有關規定,採用適當之電子媒體及儲存格式,並宜採唯讀方式儲存之。
第五條 辦理檔案電子儲存,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要點有關規定,採用適當之電子媒體及儲存格式,並宜採唯讀方式儲存之。
茲因「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要點」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與「機關電子檔案管理作業要點」整併於修正之「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內,並於同年六月十七日停止適用,爰修正援引之行政規則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