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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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五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民族掃墓節係依清明日而定,未來二十年每隔二年即連續二年與兒童節同一日,其重疊情形甚為頻繁。為彰顯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放假之意義,以利民眾從事不同活動之需,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增訂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原則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之規定,以保障民眾放假權益並兼顧工商發展。
第五條之二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本辦法所定紀念日及節日皆有其歷史緣由或民俗傳統,僅限於一定之範圍。而不同族群、團體或各級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對於具特殊意義之日,常有統一明定,以資慶祝或舉辦活動之需要,因不涉放假,爰對於不屬本辦法規範範疇者,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