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廖正井
廖正井
尤美女
尤美女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智傑
許智傑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吳宜臻
吳宜臻
邱議瑩
邱議瑩
蕭美琴
蕭美琴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蔡煌瑯
蔡煌瑯
林淑芬
林淑芬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偉哲
黃偉哲
魏明谷
魏明谷
段宜康
段宜康
薛凌
薛凌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輕傷而逃逸者維持原刑度。 二、本修法增訂第二項規定,加重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之刑度。由於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較過失致人於死或重傷者犯行更為嚴重,應採更重之刑度,期有效嚇阻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降低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案件之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