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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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輕傷而逃逸者維持原刑度。
二、本修法增訂第二項規定,加重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之刑度。由於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較過失致人於死或重傷者犯行更為嚴重,應採更重之刑度,期有效嚇阻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降低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案件之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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