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黃文玲
陳歐珀
陳歐珀
林世嘉
林世嘉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許智傑
許智傑
陳雪生
陳雪生
蘇震清
蘇震清
林正二
林正二
吳宜臻
吳宜臻
陳其邁
陳其邁
鄭麗君
鄭麗君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薛凌
薛凌
劉櫂豪
劉櫂豪
蔡煌瑯
蔡煌瑯
林淑芬
林淑芬
魏明谷
魏明谷
許添財
許添財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節如
陳節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到第九款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按「公職人員財產法」第六條規定,接受財產申報的機關(構)必須在限期內將申報資審彙整列聞後供人查閱,據此可以了解要求部分公職人員必須申報財產所涉及的公共利益,高於這些公職人員的私人隱私利益,因此財產申報後應適用「應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實不應侷限於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應予以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