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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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褒揚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 二、興辦教育文化事業,具有特殊貢獻。 三、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 四、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 五、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 六、捐獻財務,熱心公益,績效昭著。 七、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 第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苟,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十、捐獻財務,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八款刪除。原第三款至第十一款移列為第一款至第七款。 二、第一款所謂「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因時空環境變遷,既不符合當前需要,文字內容亦缺乏明確性,爰刪除之。 三、第二款所謂「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苟,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雖有「褒揚條例施行細則」指稱,係指「參與國家政治、軍事、外交、經濟、文化等大計而言。」惟因時空環境變遷,不符合時代需要,其文字內容亦缺乏明確性,爰刪除之。 四、第三款中所謂「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實為贅字,爰刪除之。 五、第四款中所謂「發揚中華文化」等字,因時空環境變遷,已不符合時代需要,且目前政府對於各法規中具「發揚中華文化」文字之法條,亦多予以揚棄,爰刪除之。 六、第五款所謂「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及第八款所謂「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文字內容亦均缺乏明確性,爰刪除之。 七、其餘文字配合立法體例修正。
第五條 受褒揚人逝世後,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第五條 受褒揚人事蹟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者逝世後,或合於第五款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條均已刪除,本條宜配合修正。且應使各受褒揚人於逝世後,均有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