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智傑
許智傑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姚文智
姚文智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李俊俋
李俊俋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添財
許添財
鄭麗君
鄭麗君
楊曜
楊曜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節如
陳節如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正二
林正二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及濕地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濕地保育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法、濕地保育法規之研擬、修訂及闡釋。 三、國家公園、濕地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廢止。 四、國家公園、濕地保育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環境景觀、建築風貌、設施維護等工程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人才培育訓練、解說服務與生態旅遊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自然資源或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 八、全國公園綠地政策研議及規劃。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及濕地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