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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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條 客船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客船安全證書。非領有客船安全證書,不得搭載乘客。 航政機關依船舶設備、水密艙區、防火構造及無障礙運輸服務,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載明於客船安全證書。 客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定之乘客定額,並不得在依前項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 第五十二條 客船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客船安全證書。非領有客船安全證書,不得搭載乘客。 航政機關依船舶設備、水密艙區及防火構造,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載明於客船安全證書。 客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定之乘客定額,並不得在依前項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立法意旨,責令航政主管機關在保障身心障礙者行之權利與其搭乘安全之下,要求固定航線、班次並具有大眾運輸性質之客船,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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