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其昌
蔡其昌
管碧玲
管碧玲
吳秉叡
吳秉叡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淑芬
林淑芬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陳雪生
陳雪生
陳唐山
陳唐山
林佳龍
林佳龍
葉宜津
葉宜津
柯建銘
柯建銘
劉建國
劉建國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劉櫂豪
劉櫂豪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船舶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二條 客船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客船安全證書。非領有客船安全證書,不得搭載乘客。 航政機關依船舶設備、水密艙區、防火構造及無障礙運輸服務,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載明於客船安全證書。 客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定之乘客定額,並不得在依前項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第五十二條 客船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客船安全證書。非領有客船安全證書,不得搭載乘客。 航政機關依船舶設備、水密艙區及防火構造,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載明於客船安全證書。 客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定之乘客定額,並不得在依前項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立法意旨,責令航政主管機關在保障身心障礙者行之權利與其搭乘安全之下,要求固定航線、班次並具有大眾運輸性質之客船,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