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偉哲
黃偉哲
魏明谷
魏明谷
林佳龍
林佳龍
段宜康
段宜康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高志鵬
高志鵬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前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 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一、增列第二項。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後,因區域或縣市間之地價相差懸殊,城鄉差距過大,且經濟成長及土地增值效益,短期內難以顯見,如依合併後地價總額課稅,將造成民眾稅負衝擊。 三、為避免引發民怨並維護租稅公平,修正賦予地方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或轄內區域發展情形,選擇不同計課地價稅方式,以消弭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