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德福
林德福
蘇清泉
蘇清泉
詹凱臣
詹凱臣
連署人
薛凌
薛凌
蔣乃辛
蔣乃辛
呂學樟
呂學樟
蔡錦隆
蔡錦隆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正二
林正二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明才
羅明才
林明溱
林明溱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葉宜津
葉宜津
徐耀昌
徐耀昌
潘維剛
潘維剛
黃昭順
黃昭順
江惠貞
江惠貞
翁重鈞
翁重鈞
孫大千
孫大千
王廷升
王廷升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證券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一、配合自民國102年起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調整證券交易稅稅率。 二、增訂第二項,將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固定之千分之三,改採彈性浮動稅率,授權主管機關衡平總體市場情況,機動調整證券交易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一百零一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項但書增訂本條例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