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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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長期照顧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 第五十五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
一、長照財源困難,民眾長照需求被壓抑儘管國內人口快速老化,有長照需求的人口也急速增加,但由於政府財政困難,使得政府每年編列的長照預算不增反減。如98會計年度長照相關預算為28億元,但在100年卻編列不到21億元。由於預算編列嚴重不足,因此都仰賴第二預備金來應急。如99年度動用7,400萬第二預備金,100年度動用約3.8億元,101年度也預計高達5億元。因此撥款作業延宕數個月,積欠長照業者的情事,也時有所聞。這也就是目前長照計畫服務需求的人數高達27萬人,但接受長照服務人數只有2萬8,000人,民眾長照需求被壓抑的原因。
二、社福外籍勞工快速成長,影響國內長照體系的建立民國86年時,外籍看護人數只有2.6萬人,但隨著人口老化,以及國內長照體系的不足,外籍看護人數快速成長。截至101年6月,已成長到19.96萬人。這除了衍生許多人道與勞動人權問題外,也造成國人對外及看護的依賴,進而減緩國內長照體系建立的步伐。
三、社福外勞之就業安定費,應供辦理長照使用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聘僱各種外籍勞工必須繳交不等的就業安定基金。其立法理由是引進外籍勞工,對本國勞工的就業會造成某種程度的衝擊,所以必須收取就業安定基金,並用於促進就業等項目,以減緩此衝擊。由於立法當初是以引進產業外勞為主,因此就業安定基金便規定用於「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四、但今日外籍看護之人數已經超過產業外勞,且其對國內長照體系之衝擊,應更值得我們重視。因此社福外勞之就業安定費,應回饋於長照體系的建立。目前引進每位外籍看護,每月需繳交2千元的就業安定基金,故每年社福外勞貢獻的就業安定基金收入合計約40餘億元。這筆基金若能運用於長照體系,將發揮顯著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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