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秉叡
吳秉叡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昆澤
李昆澤
林淑芬
林淑芬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佳龍
林佳龍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李俊俋
李俊俋
薛凌
薛凌
魏明谷
魏明谷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田秋堇
田秋堇
陳其邁
陳其邁
姚文智
姚文智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歐珀
陳歐珀
吳宜臻
吳宜臻
楊曜
楊曜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銷管費用比例 )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十二。但發行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之銷售額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其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百分之十。 前項銷管費用,包含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 前項銷管費用中運動彩券銷售佣金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八。如有違反,發行機構應賠償經銷商之損失。 第七條 (銷管費用比例 )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十二。但發行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之銷售額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其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百分之十。 前項銷管費用,包含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
為保障運動彩券經銷商大多為弱勢團體之生計,及落實政府發行彩券照顧弱勢的美意,故新增第三項:前項運動彩券銷售佣金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8%。如有違反,發行機構應賠償經銷商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