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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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五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
一、目前的20%係於1929年所擬訂,其立法本旨是在保護塑膠貨幣弱勢不被資產階級者重利剝削,其時存款利率約13~14%,利差在6~7%;現今存款利率已降至0.1~0.2%,卻有高達19%以上的利差,此法未隨社會經濟條件變遷而予以調整,並與當前社會現實嚴重脫節,不僅不合理亦不妥適。
二、當前民法第205條20%約定利率,缺乏彈性無法達到保護塑膠貨幣弱勢者,反變相讓銀行擁有進行高利剝削之合法性,實已有違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立法初衷。
三、推估目前台灣經濟人口已逾1,100萬人,據近年數據顯示,卡債族問題絕不是單純的金融問題,而是整個台灣的社會問題。以美國的例子來看,社會學家Sullivan等人認為美國中產階級債務人的形成包括過度消費、疾病、意外傷害、離婚、家計支出等。台灣的卡債族則是以「以債養債」、「以卡養卡」的方式而產生泡沫信用。最後,新債越滾越大,導致卡債族自殺、憂鬱症、家庭分裂、人際網絡崩解以及逃債等社會問題。
四、與國際相較,多數國家的信用卡循環息都以資金需求為導向,沒有以法律強制訂定上限,亞洲國家中,只有少數如泰國與中國大陸擬有上限。因此,為因應當前低利率時代之經濟社會變遷,避免地下金融對塑膠現金弱勢者借貸缺口的衝擊,在衡平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秩序之下,建請修正民法法定上限利率20%調整至15%,以回歸健全金融經濟之路徑與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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