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添財
許添財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世嘉
林世嘉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魏明谷
魏明谷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田秋堇
田秋堇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歐珀
陳歐珀
李俊俋
李俊俋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其邁
陳其邁
吳宜臻
吳宜臻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節如
陳節如
楊曜
楊曜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亦同。 第十四條之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所屬周邊單位由法律賦予執行公權力,執行行政檢查等事項,為金融監督管理體系之重要部分,但屢有高階主管離職後隨即轉任受監督相關營利事業之情形,違反利益迴避原則,顯非公平合理。 二、現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民間團體亦納入刑法公務員規範之對象,本席等認為,公務人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亦應配合修正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爰增列文字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