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陳超明
陳超明
連署人
林正二
林正二
陳碧涵
陳碧涵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邱文彥
邱文彥
李貴敏
李貴敏
潘維剛
潘維剛
林明溱
林明溱
徐欣瑩
徐欣瑩
陳雪生
陳雪生
廖正井
廖正井
陳學聖
陳學聖
呂玉玲
呂玉玲
王廷升
王廷升
詹凱臣
詹凱臣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鎮湘
陳鎮湘
呂學樟
呂學樟
林郁方
林郁方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少萍
徐少萍
盧嘉辰
盧嘉辰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條之一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之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並得就該項業務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理,及推動食品安全管理簽證制度。 前項申請驗證之程序、驗證方式、委託驗證及簽證制度之業者資格、委託程序、簽證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政府建立食品安全登陸制度而新增。第一項主要在規定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三、配合實務,要求業者必須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四、另為加強食品業者之管理,要求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須進行登錄後,始得營業。 五、第四項規定,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六、為辦理有關食品業者之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並參照會計師簽證制度之精神,推動「食品安全管理委託驗證與簽證制度」,爰增列第五項及第六項,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