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滄敏
林滄敏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江惠貞
江惠貞
蔡錦隆
蔡錦隆
王廷升
王廷升
呂學樟
呂學樟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岱樺
林岱樺
林正二
林正二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根德
陳根德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雪生
陳雪生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少萍
徐少萍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鴻池
林鴻池
孫大千
孫大千
陳碧涵
陳碧涵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修正特殊教育經費保障下限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