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丁守中
丁守中
楊玉欣
楊玉欣
吳育仁
吳育仁
盧嘉辰
盧嘉辰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少萍
徐少萍
王廷升
王廷升
廖正井
廖正井
鄭汝芬
鄭汝芬
盧秀燕
盧秀燕
詹凱臣
詹凱臣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鎮湘
陳鎮湘
呂學樟
呂學樟
徐欣瑩
徐欣瑩
陳碧涵
陳碧涵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江惠貞
江惠貞
邱志偉
邱志偉
蔡錦隆
蔡錦隆
邱文彥
邱文彥
林岱樺
林岱樺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累犯應加重處罰。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96至100年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車輛撞死傷件數每年平均高達654件數,平均每年死亡人數14人及受傷人數827人,同時即便是綠燈,行人走行人穿越道依然不安全,因為部分車輛完全不禮讓行人。 二、在歐美只要有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汽機車就須禮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未遵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是由於罰則太輕、宣導不足、取締不力及民眾法令常識不足,致使車輛禮讓行人成為空談。本席等認為,實有必要提高罰則,以加強對車輛不禮讓行人警惕。 三、為有效保障行人的路權與安全,及規範車輛禮讓行人,本席等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提高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累犯應加重處罰。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96至100年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車輛撞死傷件數每年平均高達654件數,平均每年死亡人數14人及受傷人數827人,同時即便是綠燈,行人走行人穿越道依然不安全,因為部分車輛完全不禮讓行人。 二、在歐美只要有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汽機車就須禮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未遵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是由於罰則太輕、宣導不足、取締不力及民眾法令常識不足,致使車輛禮讓行人成為空談。本席等認為,實有必要提高罰則,以加強對車輛不禮讓行人警惕。 三、為有效保障行人的路權與安全,及規範車輛禮讓行人,本席等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提高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