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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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六、對於政府政策性之降低租稅優惠,若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未調整時,相關進銷貨之證明。 |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
對於政府政策性之降低租稅優惠,企業經營者未反映成本,反而調高價格,顯然利用政府獎勵之租稅優惠措施,再賺取公共財之不當利得,已屬本條第一項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之情形,爰於第二項修法要求企業經營者於物品或服務之關稅調降,若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未調降時,企業經營者須提供物品或服務進銷貨相關數據並經調查後公開其結果方式,讓消費市場公評,避免廠商不配合降價,損害民眾之公共財,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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