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世嘉
林世嘉
吳宜臻
吳宜臻
趙天麟
趙天麟
鄭麗君
鄭麗君
黃文玲
黃文玲
劉櫂豪
劉櫂豪
林岱樺
林岱樺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偉哲
黃偉哲
田秋堇
田秋堇
柯建銘
柯建銘
潘孟安
潘孟安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歐珀
陳歐珀
管碧玲
管碧玲
許忠信
許忠信
陳其邁
陳其邁
邱志偉
邱志偉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不得低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於勞動契約積欠勞工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乃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工資債權仍屬於債權的一種,依相關法令規定,順位優先於工資債權之上者,尚有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民法物權篇的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動產抵押權。而目前由於企業關廠倒閉頻傳,為保障因關廠歇業勞工之權益,爰將,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二、為提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償付能力,基金費率由原訂萬分之十範圍內擬定,修正為不得低於萬分之十。 三、本條文第四款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鑑於目前許多企業倒閉後,勞工無法獲得應得之資遣費與退休金。因此本修正案擴大墊償範圍,雇主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皆可由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