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蔡其昌
蔡其昌
潘孟安
潘孟安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黃文玲
黃文玲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邱議瑩
邱議瑩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其邁
陳其邁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應元
李應元
蘇震清
蘇震清
蕭美琴
蕭美琴
許忠信
許忠信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明文
陳明文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九條 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第九十九條 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一、本條文字修正。 二、查訴訟文書之使用,原則上應使用我國文字,藉此與外國語文有所區別。例如商業會計法第八條前段規定: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而專利師法第十五條亦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者,於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我國語言;所陳文件,應以我國文字為主。由此可見,以「我國」取代「中國」之稱謂應為現行法律體系的主流用法。爰參照前揭法律用語修改本條文字,以維持我國法律體系專業用語之統一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