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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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條 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 第九十九條 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
一、本條文字修正。
二、查訴訟文書之使用,原則上應使用我國文字,藉此與外國語文有所區別。例如商業會計法第八條前段規定: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而專利師法第十五條亦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者,於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我國語言;所陳文件,應以我國文字為主。由此可見,以「我國」取代「中國」之稱謂應為現行法律體系的主流用法。爰參照前揭法律用語修改本條文字,以維持我國法律體系專業用語之統一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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