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第五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蔡其昌
蔡其昌
潘孟安
潘孟安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黃文玲
黃文玲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邱議瑩
邱議瑩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其邁
陳其邁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歐珀
陳歐珀
劉櫂豪
劉櫂豪
蘇震清
蘇震清
蕭美琴
蕭美琴
許忠信
許忠信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明文
陳明文
林正二
林正二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證法第五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公證文書應以我國文字作成之。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作成。 前項文書以我國文字作成者,必要時得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本。 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 第五條 公證文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之。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作成。 前項文書以中國文字作成者,必要時得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本。 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行簡體字,我國則使用繁體字,無論於寫法或筆畫皆大不相同。然原條文以「中國文字」將使人民難以區別,故修正為「我國文字」,以利配合現行法律體例與國際情勢。
第七十四條 請求人不通我國語言,或為聾、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四條 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或為聾、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文字法》之規定,其通用語言為普通話,而我國的官方語言為國語,兼存臺語、客語及原住民語言的使用。因而本條文為區別我國語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