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劉櫂豪
劉櫂豪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鄭麗君
鄭麗君
蕭美琴
蕭美琴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吳宜臻
吳宜臻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高志鵬
高志鵬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林岱樺
林岱樺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
一、修訂本條內容。 二、現行國民年金法規定被保險人得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且予以計算利息,實不宜再於補繳保費上予以限定十年之保費繳交期限,爰刪除相關規定,俾讓符合資格之被保險人能有更自主空間繳納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