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林岱樺
林岱樺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歐珀
林佳龍
林佳龍
許添財
許添財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劉建國
劉建國
魏明谷
魏明谷
劉櫂豪
劉櫂豪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智傑
許智傑
蔡煌瑯
蔡煌瑯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節如
陳節如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薛凌
薛凌
林淑芬
林淑芬
尤美女
尤美女
趙天麟
趙天麟
田秋堇
田秋堇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計算公式應檢具具體內容並透明試算。 第一項計算公式採浮動調幅計算者,其機制之啟動及每次調整亦應層轉立法院審定,並經同意後始得實施。 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一、增訂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調整多有影響人民生計者,採浮動調幅計算者費率變化更為頻繁,對人民生活恐產生重大衝擊,爰明訂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之計算公式應檢具具體內容並透明試算,若計算公式係採浮動調幅計算者,其機制之啟動及每次調整亦應經立法院審定,並經同意後始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