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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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計算公式應檢具具體內容並透明試算。 第一項計算公式採浮動調幅計算者,其機制之啟動及每次調整亦應層轉立法院審定,並經同意後始得實施。 | 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
一、增訂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調整多有影響人民生計者,採浮動調幅計算者費率變化更為頻繁,對人民生活恐產生重大衝擊,爰明訂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之計算公式應檢具具體內容並透明試算,若計算公式係採浮動調幅計算者,其機制之啟動及每次調整亦應經立法院審定,並經同意後始得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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