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劉櫂豪
劉櫂豪
林佳龍
林佳龍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趙天麟
趙天麟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桐豪
李桐豪
魏明谷
魏明谷
林正二
林正二
江惠貞
江惠貞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雪生
陳雪生
邱志偉
邱志偉
陳超明
陳超明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應元
李應元
林岱樺
林岱樺
林世嘉
林世嘉
蘇震清
蘇震清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之一 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機動車輛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之一 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地點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機動車輛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香港、美國及加拿大立法案例,應將溫度或氣候條件列入管制規範之主要考量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