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趙天麟
趙天麟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佳龍
林佳龍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其邁
陳其邁
吳宜臻
吳宜臻
林岱樺
林岱樺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桐豪
李桐豪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告訴代理人未提出委任書狀者,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定期間,通知代理人補提。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偵查中委任告訴代理人係訴訟行為之一種,為求意思表示明確,並有所憑據,固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惟如代理人遲未提出委任書狀,於告訴乃論之罪,則生告訴合法性及訴訟條件是否具備之爭議,為及早確定告訴人有無委任告訴代理人之真意,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三項增訂,告訴代理人未提出委任書狀書者,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定期間,通知代理人補提,以利偵查、審判程序之合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