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吳宜臻
吳宜臻
蘇震清
蘇震清
劉櫂豪
劉櫂豪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其邁
陳其邁
魏明谷
魏明谷
劉建國
劉建國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李俊俋
李俊俋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歐珀
陳歐珀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刪除)。 七、(刪除)。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一、建議本條文第一項第六、七款應刪除。 二、電唱機及錄音機應從寬認定為民生必需品及夕陽產業,對其課稅實屬違反租稅公平原則,無疑是加重大眾生活負擔。 三、電唱機及錄音機稅收比重不高,但稽徵成本卻相對較高,明顯違反租稅課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