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明文
陳明文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林淑芬
林淑芬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節如
陳節如
林佳龍
林佳龍
柯建銘
柯建銘
李俊俋
李俊俋
薛凌
薛凌
蔡煌瑯
蔡煌瑯
魏明谷
魏明谷
吳宜臻
吳宜臻
尤美女
尤美女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應元
李應元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排入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一 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公職候選人之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伍百萬元。 三、立法委員: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直轄市、縣(市)議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五、鄉(鎮、市)長: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十萬元。 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公職候選人為前項捐贈以外之支出,包括為候選人辦理競選活動、宣傳、提供競選資源之協助等,其支出金額,依前項規定。 政黨依前項規定對二位以上候選人所為之支出,其對每一候選人支出之金額,按人數平均計算之。 一、本條文新增。 二、基於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避免各政黨因資源不一,財力不同,導致競選立足點的不同,爰增列政黨對於各項選舉公職候選人捐贈總額之上限規定。 三、政黨為協助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勝選,除直接以金錢捐贈外,尚可能替候選人登載廣告、拍攝宣傳片、辦理造勢活動與晚會、遊行、雇工發送競選傳單、提供競選辦公處所、車輛等各項費用支出,無論候選人知情與否,候選人均有受益,如為有適當額度之規範,可能發生規避捐贈限額之情事,造成政黨間之不公平競爭,爰增列第二項規定,除金錢捐贈以外之支出,亦應計入政黨捐贈候選人總額上限之規定。 四、第三項明訂政黨對二位以上候選人為捐贈,其對每一候選人捐贈金額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