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楊曜
楊曜
陳明文
陳明文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陳亭妃
陳亭妃
劉櫂豪
劉櫂豪
趙天麟
趙天麟
林佳龍
林佳龍
許智傑
許智傑
柯建銘
柯建銘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魏明谷
魏明谷
薛凌
薛凌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應元
李應元
蔡煌瑯
蔡煌瑯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號牌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保留汽機車駕駛人攜帶行照之義務,但免其處罰,爰將原第二款移列為第一項;原第三款順移為第二款,第一款「牌照」修正為「牌號」。
第二十五條 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第二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三、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保留汽機車駕駛人攜帶駕照之義務,但免其處罰。爰將原第三款移列為第一項,以及第二款刪除;第一款併入本文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