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翁重鈞
翁重鈞
盧秀燕
盧秀燕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盧嘉辰
盧嘉辰
連署人
陳學聖
陳學聖
王廷升
王廷升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尤美女
尤美女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明溱
林明溱
呂學樟
呂學樟
王育敏
王育敏
詹凱臣
詹凱臣
鄭汝芬
鄭汝芬
楊玉欣
楊玉欣
楊應雄
楊應雄
潘維剛
潘維剛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少萍
徐少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有優先於一切稅捐、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明訂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有優先於一切稅捐、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二、勞工朋友把一輩子的青春與努力都付出給公司、工廠,幫老闆及公司賺取最大的利潤,如果勞工朋友拿不到薪水、資遣費甚至拿不到辛苦工作十幾二十年的退休金,如何生活,數以萬計的家庭也會頓時陷入困境。 三、資料顯示,近三年勞資爭議影響人數為15萬5605人,勞工朋友薪水沒調漲,若又遭公司工廠惡性倒閉,拿不到應得的薪水、資遣費、退休金,這叫弱勢勞工情何以堪。國際勞工公約也主張,企業破產或清算時,雇主積欠員工的工資在一定金額內,應以法令明訂為優先清償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以保障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