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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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有優先於一切稅捐、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明訂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有優先於一切稅捐、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二、勞工朋友把一輩子的青春與努力都付出給公司、工廠,幫老闆及公司賺取最大的利潤,如果勞工朋友拿不到薪水、資遣費甚至拿不到辛苦工作十幾二十年的退休金,如何生活,數以萬計的家庭也會頓時陷入困境。
三、資料顯示,近三年勞資爭議影響人數為15萬5605人,勞工朋友薪水沒調漲,若又遭公司工廠惡性倒閉,拿不到應得的薪水、資遣費、退休金,這叫弱勢勞工情何以堪。國際勞工公約也主張,企業破產或清算時,雇主積欠員工的工資在一定金額內,應以法令明訂為優先清償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以保障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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