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第三條條文及第二條附件,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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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第三條及第二條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應檢具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服勤單位應即檢具傷病報告,連同該證明書及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協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鑑定。 前項替代役役男不服鑑定結果者,得再向服勤單位申請鑑定或自費逕向指定之醫院辦理鑑定。但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 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應檢具醫院診斷證明書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服勤單位應即送主管機關協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鑑定。 前項替代役役男不服鑑定結果者,得再向服勤單位申請鑑定或自費逕向指定之醫院辦理鑑定。但以一次為限。
因應現行辦理傷殘等級檢定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第一項有關替代役役男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傷殘等級檢定時,服勤單位應配合檢具之文件規定,俾符實需,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