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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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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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及場地設備提供使用,應依本標準收費。 | 第二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及場地設備提供使用,應依本標準收費。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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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申請驗證及測試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鋼管焊道超音波檢測人員能力驗證,每人次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二、螺樁超音波檢測人員能力驗證,每人次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標準耐震測試,每式新臺幣十六萬五千元(含符合IEEE344或GR63規範之正弦共振掃描、地震波各一式)。 四、液化石油氣(LPG)容器射線檢測,每桶次新臺幣八千元。 | 第三條 申請驗證及測試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鋼管焊道超音波檢測人員能力驗證,每人次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二、螺樁超音波檢測人員能力驗證,每人次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標準耐震測試,每式新臺幣十五萬元(含符合IEEE344或GR63規範之正弦共振掃描、地震波各一式)。 四、執行核能設備組件性能之驗證,每小時新臺幣三千元。 |
一、為配合物價指數、人員薪資及管理費等調增,確實反映成本,爰調整第一款至第三款收費。
二、核能設備組件性能之驗證由於個案性質不同,且須撰寫計畫書訂定組件技術規範,無法依每小時單價收費,故將本款併入第九條附表五,採依個案報價,爰予刪除第四款。
三、增列第四款液化石油氣(LPG)容器射線檢測之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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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申請化驗、檢驗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環境試樣與人員生化分析 (一)氚核種或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鍶九十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阿伐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直接輻射劑量率量測,每樣品新臺幣五百元。 二、濾紙總阿伐、總貝他之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三、水樣、植物、土壤及粉狀物之總阿伐、總貝他活度計測,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四、提供環境及人員生化分析參考試樣 (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萬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萬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五、放射性廢棄物解除管制量測 (一)桶型廢棄物加馬比活度量測(Q2),每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桶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SWAM2),每桶新臺幣八千元。 (三)箱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每箱新臺幣三千元。 六、測試報告出具 (一)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英文測試報告,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二)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中文測試報告,每份新臺幣三百元。 七、其他各類樣品化學成分、元素、核種檢驗分析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技術服務事項需至現場收取樣品者,依下列規定加收費用: 一、新竹縣以北及宜蘭縣地區,新臺幣三千元。 二、苗栗縣以南,雲林縣以北地區,新臺幣八千元。 三、嘉義縣以南地區,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四、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 第四條 申請化驗、檢驗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人員尿樣核化學分析,每人次新臺幣一千元。 二、環境試樣分析 (一)氚核種或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二)鍶九十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三)阿伐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八千元。 (四)直接輻射劑量率量測,每樣品新臺幣五百元。 三、濾紙總阿伐、總貝他之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水樣、植物、土壤及粉狀物之總阿伐、總貝他活度計測,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五、提供環境及人員生化分析參考試樣 (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六、放射性廢棄物解除管制量測 (一)桶型廢棄物加馬比活度量測(Q2),每桶新臺幣一萬元。 (二)桶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SWAM2),每桶新臺幣八千元。 (三)箱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每箱新臺幣三千元。 七、測試報告出具 (一)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英文測試報告,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二)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中文測試報告,每份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八、各類穩定同位素檢驗分析 (一)固體樣品同位素比值之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二千二百八十元。 (二)液體樣品之碳十三同位素比值之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三)氣體樣品之呼氣碳十三同位素比值之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四)核研碳十三標幟藥物原料或成品之質譜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四千零五十元。 (五)核研碳十三驗菌劑原料或成品之尿素含量與熔點檢驗,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七十元。 (六)核研碳十三驗菌劑原料或成品之碳十三同位素含量檢驗,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九、其他各類樣品化學成分、元素、核種檢驗分析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技術服務事項需至現場收取樣品者,依下列規定加收費用: 一、新竹縣以北及宜蘭縣地區,新臺幣一千元。 二、苗栗縣以南,雲林縣以北地區,新臺幣二千元。 三、嘉義縣以南地區,新臺幣三千元。 四、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新臺幣三千元。 |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正為第一款「環境試樣與人員生化分析」,第二款以後款次依序調整。
二、由於物價指數、人員薪資及管理費等調增,為確實反映成本,爰調整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目、第六款第二目及第七款附表一之收費。
三、各類穩定同位素檢驗分析,由於儀器老舊無法修復,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八款之服務。
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技術服務事項需至現場收取樣品者,由於訂定之價格偏低,且因物價指數、人員薪資、交通旅費及管理費等調增,為確實反映成本,爰調整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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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申請輻射度量儀器及人員劑量計校正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個人警報器、劑量筆校正,每具新臺幣一千元。 二、熱發光劑量計校正,每批新臺幣二千元。 三、現場污染及區域監測器校正,每台新臺幣四千五百元。逾五台者,第六台起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四、環境輻射偵檢儀器校正,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五、污染偵檢器校正,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六、人員劑量計、輕便型及固定型輻射偵檢器等儀器性能評估,每部新臺幣一萬元。 七、醫用活度校正儀校正,每部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八、物質鉛當量測試,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九、材料半值層厚度測試,每件新臺幣五萬元。 | 第五條 申請輻射度量儀器及人員劑量計校正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個人警報器、劑量筆校正,每具新臺幣一千元。 二、熱發光劑量計校正,每批新臺幣二千元。 三、現場污染及區域監測器校正,每台新臺幣四千五百元。逾五台者,第六台起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四、環境輻射偵檢儀器校正,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五、污染偵檢器校正,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六、人員劑量計、輕便型及固定型輻射偵檢器等儀器性能評估,每部新臺幣一萬元。 七、醫用活度校正儀校正,每部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八、物質鉛當量測試,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
增加提供材料半值層厚度測試事項之服務收費,爰增列第九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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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申請人員劑量佩章服務徵收行政規費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二。 | 第六條 申請人員劑量佩章服務徵收行政規費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二。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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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申請測定、檢測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全身計測,每人次新臺幣八百五十元。 二、輻射安全偵測 (一)醫用直線加速器中子滲(洩)漏檢測,每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加馬刀照射醫療品質量測,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三、X光或加馬射線照相檢測,每張底片新臺幣六百元。 四、防護面具及空氣濾器檢測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三。 五、鈷六十輻射照射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四。 前項第五款技術服務以簽訂一年期以上契約方式辦理者,得就產品之種類、價位及照射劑量之不同,優惠計價。但其各項計價差額不得逾附表四規定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二十。 | 第七條 申請測定、檢測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全身計測,每人次新臺幣八百五十元。 二、輻射安全偵測 (一)醫用直線加速器中子滲(洩)漏檢測,每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加馬刀照射醫療品質量測,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三、質子佈植照射1016質子,新臺幣二千三百五十元。超過或低於上述質子數均依其比例收費。 四、X光或加馬射線照相檢測,每張底片新臺幣六百元。 五、防護面具及空氣濾器檢測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三。 六、鈷六十輻射照射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四。 前項第六款技術服務以簽訂一年期以上契約方式辦理者,得就產品之種類、價位及照射劑量之不同,優惠計價。但其各項計價差額不得逾附表四規定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二十。 |
一、由於物價指數、人員薪資及管理費等調增,為確實反映成本,爰調整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收費。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之質子佈植照射1016質子,因本所加速器技術在清潔製程之發展與應用計畫終止,不再對外服務,爰予刪除。第四款以後款次依序調整。
三、由於近年來鈷六十輻射照射等設備零件及維修費用大幅成長,且物價指數、人員薪資及管理費等調增,為確實反映成本,爰調整修正第一項第六款鈷六十輻射照射之事項及收費基準。
四、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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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申請能力試驗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中低活度核種分析能力試驗比對,每件新臺幣四萬七千元。 二、解除管制能力試驗標準件,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三、解除管制試樣活度能力試驗比對,每次新臺幣十萬元。 四、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能力試驗 (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 第七條之一 申請能力試驗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中低活度核種分析能力試驗比對,每件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二、解除管制能力試驗標準件,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三、解除管制試樣活度能力試驗比對,每次新臺幣十萬元。 四、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能力試驗 (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調整修正低活度核種分析能力試驗比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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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申請游離輻射設備屏蔽計算及人員劑量評定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直線加速器,每件新臺幣五萬八千元。 二、其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件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游離輻射設備型式多樣化,劑量評定範圍不易界定,故將本條併入第九條,並以個案契約或訂購單核實計算。 |
| 第九條 申請設計製作、核醫藥物產製、輻射安全防護評估及提供研發技術服務,徵收規費及成本計算事項依附表五,其收費基準依個案契約或訂購單核實計算。 | 第九條 申請設計製作、核醫藥物產製及提供研發技術服務,徵收規費及成本計算事項依附表五,其收費基準依個案契約或訂購單核實計算。 |
第八條、第十二條之服務範圍移列併入本條,爰增列輻射安全防護評估個案服務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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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申請射源託管服務,徵收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六。 | 第十條 申請射源託管服務,徵收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六。 |
為確實反映成本,配合物價指數、人員薪資及管理費等之調增,爰修正附表六調整修正射源託管服務之事項及收費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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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申請各類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服務,徵收規費及事項收費基準依附表七。 前條及前項服務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指示本所為之者,免徵規費。 | 第十一條 申請各類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服務,徵收規費及事項收費基準依附表七。 前條及前項服務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指示本所為之者,免徵規費。 |
由於物價指數、人員薪資及管理費等調增,為確實反映成本,爰修正附表七調整修正申請各類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服務基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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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提供撰寫輻射防護計畫徵收規費,每件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醫療院所、學校設施之輻射作業場所多樣化,評定範圍不易界定,故將其併入第九條,並以個案契約或訂購單核實計算,爰予刪除。 |
| 第十三條 本所活動中心場地、設備提供使用,徵收使用規費之對象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般機構 (一)大禮堂,每場次四小時新臺幣一萬元。 (二)籃(羽)球場,每場次四小時新臺幣八千元。 (三)中庭,每場次四小時新臺幣六千元。 (四)會議室、桌球室,每場次四小時各新臺幣三千元。 二、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文教團體相關機構,得依前款收費基準五折計費。 三、桃園縣龍潭鄉佳安村、三林村、富林村、建林村、三坑村及大溪鎮瑞源里等村里轄區之機關(構),得依前款收費基準八折計費。 |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本所員工人數增加,且舉辦活動增多,故本所活動中心場地、設備不再提供對外使用,爰予刪除。 |
| 第十二條 申請人向本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除公務需要免予收費外,應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 第十四條 申請人向本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除公務需要免予收費外,應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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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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