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邱志偉
邱志偉
蔡其昌
蔡其昌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林佳龍
林佳龍
陳根德
陳根德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陳其邁
陳其邁
陳雪生
陳雪生
林世嘉
林世嘉
陳節如
陳節如
魏明谷
魏明谷
管碧玲
管碧玲
潘孟安
潘孟安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前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 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一、增列第二項。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後,因區域或縣市間之地價相差懸殊,城鄉差距過大,且經濟成長及土地增值效益短期內仍難以顯現,如依合併後地價總額課稅,將造成民眾稅負衝擊。 三、為避免引發民怨並維護租稅公平,修正賦予地方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或轄內區域發展情形,選擇不同計課地價稅方式,以消弭爭議,爰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