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王廷升
王廷升
林明溱
林明溱
江惠貞
江惠貞
潘維剛
潘維剛
丁守中
丁守中
徐欣瑩
徐欣瑩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吳育仁
吳育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淑蕾
羅淑蕾
陳淑慧
陳淑慧
費鴻泰
費鴻泰
林滄敏
林滄敏
黃志雄
黃志雄
紀國棟
紀國棟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學聖
陳學聖
張慶忠
張慶忠
蔣乃辛
蔣乃辛
盧嘉辰
盧嘉辰
張嘉郡
張嘉郡
陳超明
陳超明
林郁方
林郁方
楊瓊瓔
楊瓊瓔
羅明才
羅明才
呂學樟
呂學樟
詹凱臣
詹凱臣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國正
林國正
楊玉欣
楊玉欣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鎮湘
陳鎮湘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盧秀燕
盧秀燕
呂玉玲
呂玉玲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廣告內容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第三十四條 廣告內容涉及藥品、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材、醫療技術及醫療業務者,應先送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證明文件。
因食品廣告現無事前審核之機制,且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規範之對象性質相似,條文文字應儘量一致為宜,爰參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規定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