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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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 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
教育是協助特殊境遇家庭自立之重要途徑,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爰於第一項規定應提供特殊境遇家庭教育補助,使其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會經濟地位。
是以,若已取得特殊境遇家庭資格,不應再以其工作能力之有無,作為其申請教育補助與否之標準。爰以刪除視為有工作能力之學生不得請領教育補助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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