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淑蕾
羅淑蕾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吳育昇
吳育昇
盧嘉辰
盧嘉辰
邱文彥
邱文彥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學聖
陳學聖
林正二
林正二
羅明才
羅明才
楊玉欣
楊玉欣
廖正井
廖正井
陳碧涵
陳碧涵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秀燕
盧秀燕
吳育仁
吳育仁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九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一、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延後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宜延緩強制退休年齡,修法延長為六十五歲,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 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於民國97年5月14日修正,將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 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申請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將逐年調高至65歲。 四、因此,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爰提案修訂將65歲以上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符合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