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管碧玲
管碧玲
邱志偉
邱志偉
陳其邁
陳其邁
蔡其昌
蔡其昌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秉叡
吳秉叡
楊曜
楊曜
田秋堇
田秋堇
趙天麟
趙天麟
林佳龍
林佳龍
林岱樺
林岱樺
許添財
許添財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邱議瑩
邱議瑩
陳雪生
陳雪生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歐珀
陳歐珀
柯建銘
柯建銘
蕭美琴
蕭美琴
蘇震清
蘇震清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智傑
許智傑
吳宜臻
吳宜臻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港務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及提撥一定比例予航港建設基金,以及按百分之二十五予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前項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港務公司資本總額時,得免再提出。 第一項之一定比例及其他相關提撥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十條 港務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及提撥一定比例予航港建設基金,以及按百分之十八予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前項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港務公司資本總額時,得免再提出。 第一項之一定比例及其他相關提撥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