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歐珀
陳歐珀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節如
陳節如
蕭美琴
蕭美琴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蔣乃辛
蔣乃辛
黃文玲
黃文玲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正二
林正二
李桐豪
李桐豪
林岱樺
林岱樺
林世嘉
林世嘉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然而業者如不依法行事,因無任何罰責規定,導致該規定無強制力,如同虛設,爰此,新增本條,以達立法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