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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陳歐珀
何欣純
許智傑
趙天麟
連署人
陳節如
蕭美琴
劉櫂豪
陳唐山
吳秉叡
劉建國
蘇震清
許添財
林岱樺
林正二
黃文玲
陳雪生
邱志偉
李俊俋
林世嘉
魏明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二條之一 有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然而業者如不依法行事,因無任何罰責規定,導致該規定無強制力,如同虛設,爰此,新增本條,以達立法保障老人權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