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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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納入適用範圍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納入適用範圍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一、為臻明確,避免誤解,爰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直接接觸火焰之壓力容器」,於國家標準CNS9788所定適用範圍已明文排除適用;國際通用之美國ASME標準亦無「直接接觸火焰之壓力容器」之適用,致屬於上開直接接觸火焰範圍之火焰加熱爐、裂解爐等之檢查,須在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納入規範構造規格;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後,始能有效執行檢查及管理。為使已設置之上述設備能有效納管,爰擴大本規則適用範圍,增列第三款及第四款普遍適用之通案性規定,俾利執行,並臻周延。
第五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檢附書件之原始資料欠缺者,檢查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原製造廠簽署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以資料審查方式認定材質及強度。 二、使用材質不明者,得依最低強度採計。 三、事業單位自行繪製之整體組配圖,並註明尺寸者,得予採認。但繪製整體組配圖有困難者,得就繪圖困難部分採用能表明各該部位之外觀、形狀及組配情形,並具有同等圖示效果之拍攝影像採認之。 四、得依原設計標準或製造當時之相關標準實施強度計算。 五、原始強度計算書不全者,得依事業單位實施桁架、伸臂、搬器等主要結構之強度計算,予以採認。 第五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檢附書件之原始資料欠缺者,檢查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原製造廠簽署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以資料審查方式認定材質及強度。 二、使用材質不明者,得依最低強度採計。 三、事業單位自行繪製之整體組配圖,並註明尺寸者,得予採認。 四、得依原設計標準或製造當時之相關標準實施強度計算。 五、原始強度計算書不全者,得依事業單位實施桁架、伸臂、搬器等主要結構之強度計算,予以採認。
既有危險性機械因年代久遠,其組配圖、強度計算書、材質證明等原始資料如未善加保存而有欠缺不全情事,雖依規定得採認事業單位提出自行繪製之整體組配圖,惟規模較小之中小企業恐仍無能力自行繪圖,不無阻礙申請檢查。爰對架空式起重機等類型之危險性機械,因其外觀尺寸、幾何形狀或組配構件等較單純、簡易,如採拍攝影像方式而能達到表明各該部位之外觀、形狀及組配同等圖示效果者,得採認之,爰增列第三款但書,以便利事業單位申辦危險性機械之檢查。
第十五條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為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之審查、人孔、檢查孔、清掃孔、安全閥數量、吹洩試驗、壓力表數量、安全裝置、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檢查項目。 第十五條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為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檢查孔、清掃孔、安全閥數量、吹洩試驗、壓力表數量、安全裝置、耐壓試驗、依規定應設之防液堤、設備間距、水噴霧裝置、電氣防爆性能構造、緊急電源、防護牆及其他必要檢查項目。
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三十條業已刪除「防液堤、設備間距、水噴霧裝置、電氣防爆性能構造、緊急電源、防護牆」等非屬危險性設備本體之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後段之防液堤等檢查項目,俾相關法規具有一致性。
第十六條 檢查機構於實施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之耐壓試驗有困難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鍋爐、蒸氣類壓力容器,以最高使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實施水壓試驗。 二、高壓氣體類設備、超低溫設備、內存觸媒等特殊內容物之設備或其他實施水壓試驗有困難者,以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就內容物或無危害之虞之液體實施耐壓試驗。 前項耐壓試驗,以液體實施有困難者,得以同等壓力之空氣、氮氣或其他無危害之虞之氣體實施耐壓試驗。 前二項耐壓試驗曾於一年內實施合格,並有紀錄證明者,得免實施。 第十六條 檢查機構於實施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如耐壓試驗實施有困難,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鍋爐、蒸氣類壓力容器,以最高使用壓力一.一倍以上壓力實施水壓試驗。 二、高壓氣體類設備、超低溫設備、內存觸媒等特殊內容物之設備或其他實施水壓試驗有困難者,以常用壓力一.一倍以上壓力就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 前項耐壓試驗曾於一年內實施合格並有紀錄證明者,得免實施。
一、針對耐壓試驗以液體實施有困難者,提出更臻周延之解決方案,爰增列第二項。 二、基於安全考量,原則上,耐壓試驗係以施加一定壓力之水實施水壓試驗,惟部分危險性設備之內部不容許有任何水份殘留,爰針對實施水壓試驗有困難者,現行第二款明定就內容物實施外,另增列得採用無危害之虞之液體為之,以資周延。 三、然部分危險性設備如以液體實施耐壓試驗者,因支持構造物無法支撐其試驗液體之重量;或因壓力升高時,內存液體溫度隨之升高,如超過溫度設定警戒值,將造成跳等,上述情事均造成實施困難,爰配合增列第二項,得以同等壓力之空氣、氮氣或其他無危害之虞之氣體實施耐壓試驗,以利實務面執行。 四、配合法制體例,將一.一修正為一點一。 五、現行第二項順移為第三項,將前項修正為前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