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田秋堇
田秋堇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林淑芬
林淑芬
蕭美琴
蕭美琴
魏明谷
魏明谷
尤美女
尤美女
邱志偉
邱志偉
姚文智
姚文智
薛凌
薛凌
邱議瑩
邱議瑩
趙天麟
趙天麟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林世嘉
林世嘉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佳龍
林佳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業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條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十條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現行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能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麻醉物來捕魚,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司法實務上經常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得聲請易科罰金,對於毒魚等違法行為無遏阻作用。 二、然使用毒物捕魚,除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污染且傷害人民身體健康,現行漁業法之規定,毒魚行為之處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與其所造成之危害性顯然過輕,無法遏阻類似行為,應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