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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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二年以上、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遴派之會長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 | 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遴派之會長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 |
一、刪除無關會員身份之限制以具體落實農田水利會之會員自治。
二、原條文第一款之教育程度之積極性資格予以保留,並整合於第一項條文之中,並將會員年資提昇至二年以上。
三、農民不僅未因原條文第一款與第二款—「會長積極資格條件」而蒙受其利,卻反而深受其害。一般農民是不可能有原條文之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資格的,這與當初「落實自治精神」的目標正是背道而馳。
四、即便我們將農田水利會和其他各類自治團體來比較,各類首長的資格限制也遠不如農田水利會會長的這項積極資格。不僅當今總統被選舉權的資格不如,其他各級地方首長—鄉鎮市長、縣市長、直轄市長—更是瞠乎其後,實無理由以所謂之積極資格來對待農田水利會會長。
五、農田水利會會長貴在了解農民、服務農民,以無私之心為農民創造最大之農業效益,學經歷不僅無法成為賢能與否的指標,卻反而成為:排除優秀參選人的工具,試問有什麼樣的專業農民可以符合當今10年政府機關或農田水利會經驗的條款呢。
六、會長該職貴在決策與施政走向,吾人不需去擔心其行政或技術能力如何,因為行政與技術面之執行,自有其所屬組織之專業人員負責施行。高門檻之經歷限制並無法做為會長是否廉能的確保。
七、本條款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之立法精神是否是「真屬於農民、真為農民服務」的關鍵指標。在當今民主時代,萬年政權並不存在,政權失去民心便會導致政權輪替,將農田水利會還政於農民,使政權的干涉降到最低,才是長治久安,為農民謀福利的最根本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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