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許添財
許添財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正二
林正二
魏明谷
魏明谷
陳節如
陳節如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尤美女
尤美女
吳宜臻
吳宜臻
林佳龍
林佳龍
陳亭妃
陳亭妃
蔡煌瑯
蔡煌瑯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昆澤
李昆澤
林岱樺
林岱樺
段宜康
段宜康
高志鵬
高志鵬
楊曜
楊曜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二年以上、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遴派之會長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 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遴派之會長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
一、刪除無關會員身份之限制以具體落實農田水利會之會員自治。 二、原條文第一款之教育程度之積極性資格予以保留,並整合於第一項條文之中,並將會員年資提昇至二年以上。 三、農民不僅未因原條文第一款與第二款—「會長積極資格條件」而蒙受其利,卻反而深受其害。一般農民是不可能有原條文之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資格的,這與當初「落實自治精神」的目標正是背道而馳。 四、即便我們將農田水利會和其他各類自治團體來比較,各類首長的資格限制也遠不如農田水利會會長的這項積極資格。不僅當今總統被選舉權的資格不如,其他各級地方首長—鄉鎮市長、縣市長、直轄市長—更是瞠乎其後,實無理由以所謂之積極資格來對待農田水利會會長。 五、農田水利會會長貴在了解農民、服務農民,以無私之心為農民創造最大之農業效益,學經歷不僅無法成為賢能與否的指標,卻反而成為:排除優秀參選人的工具,試問有什麼樣的專業農民可以符合當今10年政府機關或農田水利會經驗的條款呢。 六、會長該職貴在決策與施政走向,吾人不需去擔心其行政或技術能力如何,因為行政與技術面之執行,自有其所屬組織之專業人員負責施行。高門檻之經歷限制並無法做為會長是否廉能的確保。 七、本條款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之立法精神是否是「真屬於農民、真為農民服務」的關鍵指標。在當今民主時代,萬年政權並不存在,政權失去民心便會導致政權輪替,將農田水利會還政於農民,使政權的干涉降到最低,才是長治久安,為農民謀福利的最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