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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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高度為三公尺以下,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 二、設置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之用地,其設置面積未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並符合該管制規則有關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 設置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應於設置前,將下列證明文件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簽證文件。 | 第五條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高度為二公尺以下,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 二、設置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之用地,其設置面積未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並符合該管制規則有關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且已依該管制規則規定取得核准文件。 設置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應於設置前,將下列證明文件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證明影本。 二、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簽證文件。 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使用之文件。 |
一、依內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五七五八號函所定,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免申請雜項執照;復經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九十八年公布施行後,經濟部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會銜內政部發布本標準,其免申請雜項執照之高度業放寬為二公尺以下。惟為推動「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達成太陽光電發電設置容量目標,並本於推廣再生能源精神,同時簡化行政程序及提高民眾設置意願,爰第一項對於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申請雜項執照之高度,提高為三公尺以下,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程序中同意備案已規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者,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已就設置者是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取得核准文件進行審查,又第二項第一款業規範設置者須繳交同意備案文件,為避免重覆審查並簡化行政程序,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且已依該管制規則規定取得核准文件」之文字。
三、第二項第一款配合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對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定義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明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免申請雜項執照規定者,應於設置前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其中第一款規範設置者須繳交同意備案文件,即設置者已符合設置管理辦法中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規定,並取得核准文件,另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事宜係屬建築管理事項,為避免重覆審查並簡化行政程序,爰刪除第二項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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