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潘孟安
潘孟安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李俊俋
李俊俋
高志鵬
高志鵬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明文
陳明文
魏明谷
魏明谷
姚文智
姚文智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淑芬
林淑芬
趙天麟
趙天麟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秉叡
吳秉叡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所增加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第六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所增加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一、增訂本條第二項。 二、為健全五都改制後直轄市政府財政,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訂,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直轄市政府負擔費用移由中央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