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潘孟安
潘孟安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姚文智
姚文智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許智傑
許智傑
高志鵬
高志鵬
何欣純
何欣純
薛凌
薛凌
劉櫂豪
劉櫂豪
蔡煌瑯
蔡煌瑯
吳秉叡
吳秉叡
林淑芬
林淑芬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明文
陳明文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前項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第十二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政府補助之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
一、修訂本條第二項。 二、為健全五都改制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訂,爰修訂本條第二項,將農民健康保險地方政府負擔費用移由中央負擔。